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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现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2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20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窜至攀煤总医院内,持一把银色水果刀将停放在医院急诊科对面、医院办公楼前、攀煤总医院单身宿舍边、医院体检中心门口等地的十五辆车的引擎盖、车身等划伤。2020年3月24日,经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划伤车辆漆面修复的价格为9199元。

2020年4月20日至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车辆划损漆面修复费用,并取得15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交待犯罪经过、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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