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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益阳市资阳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将该案报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9月10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其妻子被害人朱某某长期卧病在床,迫于经济及精神压力,遂萌生杀害朱某某的想法。2018年2月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从“赤脚医生”郑某某处购买10片安眠药,后李某某将该安眠药碾碎兑水,喂给朱某某吃,但该方法未致朱某某死亡。同年2月10日10时许,李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街**栋**室的家中卧室内,用一塑料袋盖住朱某某面部,再拿一枕头捂住朱某某头部,致朱某某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实施了杀害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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