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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杀人(不作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乡**宿舍274号。因涉嫌侮辱尸体罪、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7日8点左右,**乡**村民江某某到**乡**应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嫖娼,卢某某将江某某带到按摩店二楼左边第二间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行为,江某某在嫖娼时突然发病倒地,卢某某赶紧下楼把江某某发病倒地的情况告诉应某某,应某某、李某某赶紧上楼查看,看到江某某倒在二楼按摩房的地板上,应某某就用手去托着江某某头部,并模江某某的脉搏,卢某某和李某某也去感受了江某某是否有呼吸和脉搏。死者江某某发病倒地之后,应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没有对江某某采取任何的抢救措施,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而是让卢某某在房间内守着江某某,直到20点左右,发现江某某的尸体僵硬之后,应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把江某某的尸体抛弃在**老法庭附近。2018年9月10日,应某某、卢某某的家属与江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江某某死亡时间难以确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不作为行为与江某某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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