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远景路86号附近路段,因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占用消防通道,李某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毁上述车辆车身。经鉴定,上述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6320元。事发后,李某某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且案发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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