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54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54********,汉族,文盲,群众,务农,家住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分宜县****村委会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系分宜县****村委**村小组村民。2020年4月17日,分宜县****村委会因新农村建设工程在分宜县****村委**村小组修建了一条长48米,宽3.5米,高0.2米的水泥路。当天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得知此事后从分宜县城赶到**村小组,以修路时损坏了其栽种的桂花树为由,先以用锄头挖的方式对该水泥路面进行毁损,后又请来挖机挖毁水泥路面,被损毁的水泥路面达35米,当晚23时许离开现场。2020年4月20日,分宜县****村委会书记万某某报警。经鉴定,被损毁的水泥路面价值为人民币122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5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后与被害单位分宜县****村委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本案是由民间矛盾引起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年满六十五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与被害单位就民事损害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