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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68********,苗族,初中文化运输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印江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与黄某某车联运发生经济纠纷,后李某某在思南县长途客车站,用木质小凳子将挂靠在贵州省兴黔交汽车运输(集团)的贵DC****前挡风玻璃中部两处砸碎裂。经鉴定,被砸碎的玻璃价值人民币7600元。

2014年4月13日,思南县公安局受理本案,同年5月21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20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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