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楼**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0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害人连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朋友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花园**街**号开的干洗店门口,李某某和孙某某让连某某将车辆开走,连某某于第二天将车辆开走。2020年11月10日21时许,连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花园**楼**单元**侧巷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看见该车辆后,遂用钥匙将车辆的车身刮花后离开现场。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5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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