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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4日18时许,溆浦县北斗溪镇沙坪村村民认为修建在**村**组**座凉亭影响了当地风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贺某等人商量后决定把凉亭敲掉,于是赶到凉亭所在位置,贺某、李某某爬上凉亭用铁锤敲打凉亭上的物品,在场的村民刘某某、阳某某、朱某某、刘某甲等人(均已行政处罚)也用铁锤敲打凉亭。经鉴定,被损坏凉亭价值人民币8500元。

2020年5月15日,参与毁坏凉亭人员共赔偿人民币2万元,取得北斗溪镇沙坪村村委会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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