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眉山市东坡区**街**号,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批准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杜志强,四川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3月18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30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郭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眉山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眉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原棉花巷(现巴黎春天)片区旧房拆迁工作,被害人黄某某系棉花巷片区拆迁安置户。因长期未能与黄某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06年7月18日,郭某某召集**公司员工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邹某某、刘某甲(已死亡)等人商议对策,唐某某提议趁黄某某不在家时先将其房屋拆除再谈补偿协议,郭某某当即同意,并安排刘某甲观察黄某某家人不在家的时机,李某某、刘某某负责拖住黄某某防止其回家阻挠拆除,邹某某、田某某负责拆除现场外围警戒工作,唐某某负责联系机具并现场指挥拆除。2006年7月19日,刘某甲观察到黄某某家无人即通知其他人,李某某、刘某某随即前往眉山市城区三苏大道黄某某女儿居住小区外,以协商拆迁补偿名义拖住黄某某,邹某某、田某某在原棉花巷入口警戒,唐某某现场指挥将黄某某住房拆毁。
2006年9月21日,原眉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黄某某签订棉花巷片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针对上述房屋补偿黄某某20800元。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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