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0********,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商务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号**苑**幢**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上午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大街**号**苑小区驾驶车辆行至该小区南门时,因出口闸机方向道路拥堵,遂变道欲从小区进口闸机方向驶出。因其逆向行驶保安未同意人工抬杆,李某某又再次调转车身欲从出口方向正常驶离小区。因车身偏转,出口闸机未能识别车辆牌照,李某某再次要求保安人工抬杆未果。后李某某驾驶其大众高尔夫轿车三次冲撞小区南门闸机,将闸机撞坏后驶离现场。经鉴定,道口闸机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8890元。另,李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维修费用,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闸机维修发票、谅解书、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束某某证言;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及酌定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