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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82********,满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河荫中路“老爆三”饭店门口,因停车问题,将被害人宋某某(男,26岁,河北省人)的黑色凯迪拉克牌轿车(车牌号为京N0****)划伤,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38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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