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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2********,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9时许在岫岩满族自治县荷花市场卖玉件,与隔壁柜台1056号的罗清因为卖玉件发生争吵并厮打,李某某将罗青打伤后,用手将罗清柜台上的玉件推倒在地上,然后用凳子砸柜台,致使罗清的玉件损坏。经岫岩满族自治县物价中心鉴定:罗清被损坏的玉件价值29900人民币;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清头皮血肿属于轻微伤,腰脱局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你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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