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区进港大道**广场**座**房湖北**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内,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能解决,遂将该公司的大门、一个鱼缸、一个“盛鼎”字样木质装饰物、一张前台桌子等物品砸毁泄愤,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8950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89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