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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3********,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6年9月离婚,离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育有二女。2018年杨某某父母出资为杨某某购买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车牌号川Z6****,登记在母亲赵某某名下。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多次电话联系杨某某未果,怀疑杨某某与其他异性交往,遂用砖头将川Z6****轿车砸坏。经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川Z6****轿车损坏部分和受损部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复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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