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高中,个体经营户,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售楼处二楼,因不满被害单位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对**四期楼房沉降问题的赔偿标准,用报刊架砸坏沙盘模型中的7、8、9、13、14、18栋。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10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因民事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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