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4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通许县**镇**村委**,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通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因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1年5月份担任通许县**镇**村委会**,负责村委**和**、**凭证的保管工作。2018年11月,李某某故意将其记录及保管的2011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冢上村委会**和**等**销毁,查明销毁的**数额500314.5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数额刚刚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老年人犯罪,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