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查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本院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甲、郭某某、张某乙
三人分别在**村地界被的沙里河内非法开设砂场,并在**村地界内运砂。2018 年5月至2019 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三家砂场破坏河道环境、毁损河道附近林木、影响村民出行安全,所破坏河道为争议地块为由组织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孙某乙、孙某甲、刘某甲等人到旗政府找王某某副旗长进行举报。此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开始拦车行为。四被不起诉人每次在拦截砂场车辆后,由李某某给王某某旗长及城管局韩某某打电话进行处理。拦车近一年左右时间后,刘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私下多次找李某某协商,答应给李某某钱款,要求李某某不要再拦截车辆并举报,李某某均未同意。刘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又多次分别找到刘某乙、郑某某 作为中间人为其进行调节。在协商钱款过程中李某某先后提出要50万元、30万元补偿款给老百姓进行补偿,刘某甲等人嫌多,未同意。最后双方以14万元谈妥,张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在“雇佣工时协议书”上签字。刘某甲等人打入孙某乙妻子及孙某乙微信上共计13.8万元。收到钱款后李某某、张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找到韩某某,称要用该款进行回填,韩某某称这些钱不够回填使用。该款项一直在孙某乙处保管直至案发。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犯罪手段,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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