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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贵州**商贸公司老板许某某的六辆拉煤货车途经修文县**镇**村**组时,被李某(已判决)拦下,后李某通过电话及微信群通知六组村民前来,张甲、张乙、闵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决)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村民先后来到现场以煤车压坏路面为由将许某某的六辆煤车堵住,为防止被堵住的煤车离开,张乙提议凑钱拉石头来将煤车堵住,后张甲、李某、张乙、闵某某、汪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每人凑了200元给张乙找人拉石头。次日上午,张乙带人拉了石头堆在路上堵住煤车。许某某与张甲、李某、张乙、闵某某、汪某某等人协商后提出给予五六千元予以补偿,因嫌许某某提出的补偿价格太低双方未谈成,后张甲与许某某谈成由许某某交32000元后将车放行,但必须将煤卸下由小车转运出去,不然就再加18000元。许某某因怕煤车被堵后造成更大损失遂将50000元交给张甲,并被逼写下自愿赔偿5万元的协议。后张甲等人才将许某某的煤车全部放行。张甲得钱后,请参与堵车的村民吃饭,张甲、李某、张乙、汪某某、闵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又从中各自分了1000元,剩余的钱由李某保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缴赃款1000元。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修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还本人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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