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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敦煌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敦煌市**镇**陈某某经营的酒吧将杜某某包内的4000元偷走为由,伙同他人多次找马某某,对马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向马某某要钱,马某某向其当时打工的酒吧老板陈某某求助,陈某某为了马某某不再被李某某殴打伤害,分两次替马某某向李某某给付4000元现金,李某某将4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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