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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8〕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景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河北省高阳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秋季的一天,王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约定在景县超市南边一桃园内见面,王某某联系李某某让其带人来帮忙,后王某某携带一把砍刀开车带着手持洋镐把的韩某某来到桃园。当时,刘某某持两把砍刀并带着两三名“小弟”已在现场,见面后,刘某某持砍刀将王某某驾驶的黑色奥迪轿车驾驶位车窗玻璃砍坏,王某某下车后,刘某某用一把砍刀投向王某某,将王某某衣服砍破,随后王某某追上刘某某,用刀砍了刘某某膝盖一刀,刘某某倒在地上,并被120救护车拉走。这时,李某某携带三把砍刀开车带着“雅建”“洪福”“小振”三人来到现场帮忙,王某某告诉李某某已打完架,后几个陆续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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