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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3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其女儿王某乙被王某丙骗去银川为由,叫上王某丁、甘某某、王某戊(王某丙之父)从泾川去银川寻找王某乙,路上王某甲又联系李某某提供帮助。找到王某乙和王某丙后,在银川市一宾馆内,王某甲以王某丙领走女儿为由,要挟报警和打残王某丙,逼迫王某戊拿出6万元处理此事,王某戊遂答应,后返回泾川。后王某戊多方筹钱,3次给王某甲4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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