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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高新区**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重阳节前,代某某为提高本人威望以及给村中老人发放福利的目的,指使村主任李某某到村中**浴池索要免费洗澡卡,浴池经营者刘某某为经营需要按代某某要求印制258张免费洗澡卡(每卡可洗澡10次,价值70元,其中包含额外给**村8名村干部每人一张)交于李某某。后代某某在重阳节当日在村委会安排人员发放给满60岁老人。2019年重阳节前代某某再次指使李某某以同样理由,到**浴池索要洗澡卡248张,因水费涨价,浴池无力提供,表示只能提供每卡包含5次的洗澡卡。李某某将情况告知代某某后,代某某表示不能接受。2019年10月25日,为给**浴池施加压力,代某某组织村委成员到**浴池排水管和排水渠接口处,用填土方法将排水管象征性封堵,并让李某某安排人员给浴池带话表明排水管已被堵,必须提供每卡10次的洗澡卡。因**浴池迟迟未予理睬,2019年11月19日上午代某某,李某某组织村委干部带领挖掘机到**浴池,填土将浴池门前排水管道封堵,后又到浴池东200米浴池排水管和村排污渠连接处,将管道挖断,填土彻底封堵,致**浴池无法经营。2019年12月4日**浴池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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