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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7月1日被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宝安区西乡街道**百货工作,担任该单位防损员。2020年4月18日18时许,李某某上班时发现被害人万某某盗窃了一包茶树菇,就将其带至商场的办公室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称要报警或让被害人万某某的家人过来处理,万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行为被人知道,就表示愿意赔偿,后被迫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扫码支付赔偿款45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钱后,将其中的1350元转给公司财务。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万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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