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7月1日被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宝安区西乡街道**百货工作,担任该单位防损员。2020年4月18日18时许,李某某上班时发现被害人万某某盗窃了一包茶树菇,就将其带至商场的办公室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称要报警或让被害人万某某的家人过来处理,万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行为被人知道,就表示愿意赔偿,后被迫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扫码支付赔偿款45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钱后,将其中的1350元转给公司财务。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万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