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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县**城**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晓春,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5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自2019年9月1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杨某某购买了深圳市盐田区**小区*栋*单元*的房产。2016年9月份,业主杨某某私自在自家花园搭建架空层木板,该木板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在搭建木板期间,**小区物业保安队长李某某找到杨某某,告知杨某某该木板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想继续搭建架空层必须向小区物业交钱,否则不允许搭建,杨某某未理会。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某家的违建工程施工完毕后,杨某某就收到了盐田区街道办执法队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三天内拆除违建。因李某某认识做装修工程的王某某,王某某对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城管局拆除违建工程队的队长,所以李某某在杨某某收到《整改通知书》之后再次找到杨某某,并对杨某某称其认识执法队的领导,如果杨某某愿意出钱,其可以帮助杨某某摆平违建的事情,如果不出钱,执法队和物业都会来找麻烦并拆除杨某某家的违建,而且违建的事情只能通过李某某解决。杨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同意花钱让李某某帮助其在执法队疏通关系,避免自家违建被拆除。2016年9月20日、10月18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李某某分别转了5000元人民币;2016年10月26日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3次给李某某转了10000元人民币、8500元人民币、1500元人民币;2016年10月31日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转了20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2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李某某转了20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还给杨某某2000元人民币。杨某某以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一共转给了李某某32000元人民币,用于在执法队疏通关系。

之后李某某找王某某替杨某某在执法队疏通关系,李某某将其中的15000元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10000元人民币。2016年12月末,杨某某家的违建问题因被其他业主投诉,被执法队全部拆除,杨某某多次找李某某质问违建被拆除一事,均未得到明确答复,转给李某某的32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均以办事费用已经花费出去为由拒不退还。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家属退还了杨某某32000元,杨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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