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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号,无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6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永飞   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日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事先预谋后,在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嘉尚咖啡店内,以前期8万元借款合同违约为由,以殴打方式迫使王某某签订一份以一辆黑色天籁汽车借款12万元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以此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4万元(未遂),马某乙当日将汽车开走,马某乙于2018 年初已主动归还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本案事实仍然未能查清,且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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