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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 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5日退回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9日、2020年4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事实:2015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李瓦沟村水库清淤施工现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采取阻拦施工的方式敲诈工程负责人徐某某等人现金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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