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事实:2015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李瓦沟村水库清淤施工现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采取阻拦施工的方式敲诈工程负责人徐某某等人现金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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