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潘洪,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7月31日、10月12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曾某某,后曾某某出轨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保持性关系至2016年11月,后双方分手。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李某某以要将曾某某出轨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事情告诉曾某某老公的方式威胁曾某某,多次向曾某某索要钱财,曾某某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现金的方式拿钱给李某某,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有转款记录的有37次,金额103692元,通过现金的方式有依据的金额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仅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多次从被害人曾某某处借款共计人民币106692元,并由李某某出具借条,案发后李某某偿还上述款项,就李某某是否系以威胁方式向曾某某索要钱款,李某某的供述和曾某某的陈述存在较大矛盾,因未能调取其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何时何地采取何种威胁方式勒索财物,不能排除其二人之间系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可能性。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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