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无,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妻子代某某与受害人吴某某于2019年相识后互留电话,2020二人互加微信后经常通过电话、微信联系。2020年4月20日早上,李某某和代某某一同送孩子到华坪县城上学,后李某某先行回家,代某某留在华坪县城闲逛,后代某某和吴某某取得联系后一起在河滨花园坐着聊天。晚上吴某某驾车送代某某回家,到代某某家门口后,吴某某对代某某提出性要求并用手抚摸代某某的背,代某某拒绝后下车回家。21日早上,李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并质问吴某某和代某某的关系,并要求吴某某给自己“封口费”,不然就去吴某某家里闹或者报警。吴某某担心自己和代某某的不正当关系被家人知晓,于2020月4月21日、4月22日、4月25日分三次交给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0500元。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主动到**镇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李某某已全额退还赃款10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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