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号**排**室,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号**排**室,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并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1年1月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4月份的一天,温某某在保定市北二环和西三环交叉口往西70米路北北奇村的地上树立广告牌,钱某某(已判决)伙同李某某带人阻工,敲诈勒索5000元人民币。
2015年正月十四的晚上11点左右,赵某某在保定市西三环与北二环交口路西保定市中油加油站中心北面的地上树立广告牌,李某某伙同他人阻工,敲诈勒索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害人温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等证人证言,孙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李某某的供述,钱某某的刑事判决卷副本。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部分证据不符合常理不具有客观性,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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