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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80********,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乡**村。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8日,被害人徐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分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一个月还清。一个月后,徐某某一次性还给李某某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10月,徐某某陆续支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30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约50万元。此间,李某某以徐某某没有归还本息为由扣留其两台拖拉机(一台约翰迪尔1204、一台1004拖拉机)。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某与徐某某约定“徐某某再给付李某某12万元,李某某将两台拖拉机归还徐某某,债务两清。”同年10月14日,徐某某的妻子梁某某给付李某某12万元人民币时,李某某反悔约定,认为徐某某仍未还清欠款,强行将约翰迪尔1204拖拉机开走,并称待徐某某归还所有钱款后归还车辆。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黑龙江苏里江药厂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拽下车,对其进行辱骂并强行将其带至虎林市二小学对面奔雷电脑商店,逼迫徐某某签订29万元的借条。徐某某被迫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分别签订了数额为20万元和9万元的两张借条,约定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2019年5月17日,徐某某向李某某索要被扣押车辆未果,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大中型拖拉机约翰迪尔JD1204-A拖拉机注册登记信息、银行转账凭条、借条、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卢某甲、葛某甲、葛某乙、卢某乙、常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因案发前李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确实存在债务关系,经补查仍无法查清李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数额。鉴于本案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疑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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