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9********,汉族,初中毕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城区**路**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6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9时许,因婚恋矛盾,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约至西峡县城区**广场,张某某要求陈某某赔偿2万元青春损失费,陈某某不同意,张某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场,李某某对陈某某实施殴打,二人逼迫陈某某写出2万元欠条交给张某某。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欠条销毁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敲诈勒索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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