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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6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徐某某及二人带来的六七个人(身份不详)通过翟某某、刘某某组织我市城区内的液化气配送员在遵化市金百万饭店进行开会,并威胁液化气配送员要服从他们管理,给他们每人五百元作为入股,但每销售一罐气要支付**劳务服务队5元提成, 如不服从他们的管理,将让翟某某等人经营的液化气站取消他们配送液化气的资格,并选出尚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牛某某四人为组长,负责向其他液化气配送员收取提成,迫于无奈在此期间尚某某每天将收到的提成交至徐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每天提成一百到三百元不等,共计约两个月时间,陈某某在此期间支付提成4523元,并负责收取其他配送员提成6300元, 共计10823元,其他人数目不详。(2)2017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采取在平安城、马兰峪、石门液化气站设置钱箱的方式,要求液化气配送员每进气一罐交纳提成5元,徐某某、李某某以停止液化气配送员配送液化气资格、跟踪、强迫配送员再次缴纳保证金等手段相威胁,并组织赵某甲、孟某某、赵某乙组成稽查队对液化气配送员进行跟踪,对所谓不听话配送员予以威胁。众多配送员为谋取生计,迫于压力不得不向钱箱中放钱。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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