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灵官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积极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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