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系**省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农安合隆经济开发区世济医院法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组**号,住**市**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恒国、高阳,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现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1998年2月18日,伙同王某某、马某某、宋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宋家福满楼饭店,因琐事对桑某某进行敲诈勒17,0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99年1月9日晚10时许,宋某某、二龙(不知名、在逃)、顾某某(在逃)姜某某等人,在农安县合隆镇虹桥庄园洗浴部,因要求洗浴免单被拒绝后,宋某某、二龙(不知名、在逃)李某某、顾某某(在逃)姜某某等人等人将曲某某、王某某打伤,曲某某之伤为重伤,王某某之伤为轻微伤,宋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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