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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村,现住永清县**小区。2018年6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永清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永清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吕某某(已判决)在永清县天都大酒店南侧临街居民楼二楼住户内,以被害人杨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赢钱为由,要求杨某某等人交付两万元,王某某打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王某某、吕某某强令被害人杨某某交付现金11500元并将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的灰色宝骏牌汽车扣押,要求杨某某、王某某用一万元钱将车赎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清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金栋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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