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5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宁县**镇**路**队门口路段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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