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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1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租用的义乌市**街道**村**号厂房内经营义乌市**饰品厂,主要从事饰品加工业务。2020年4月,该厂在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饰品抛光和清洗工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抛光和清洗饰品产生的废水含有重金属的情况下,仍由员工将废水倒入厕所地漏,并通过污水管网排放至外环境。2020年5月6日,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检测,该厂厕所地漏连接下水道弯管处的废水样品中重金属镉含量为1.2mg/L,总铅含量为6mg/L,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12倍和6倍。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公益并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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