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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会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林晶晶,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指派张某某租赁佛山市三水区**街**村**机械厂对面桥下堆场,用于存放从多间铝业公司处取得的大量工业铝渣,且未作任何防护措施。2018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堆场进行查获,依法扣押工业铝渣共计129350千克。经检测,上述工业铝渣64个样品中有13个样品镍检测结果超过限值,具有浸出毒性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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