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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城镇居民,住临沭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系临沂市**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9月28日因犯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于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以来,高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在莒南县**镇原庞疃纸厂院内进行酸化油生产,期间将酸性废渣、废水通过渗坑肆意外排,严重污染环境,宋某某前往现场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2019年来,李某某明知原庞疃纸厂大院内非法从事酸化油生产,多次为其提供硫酸,致使该窝点将废水肆意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某某、周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生产酸化油将废渣放在房间内储存,后溢出部分废水到院子里的低洼处,溢出的废水数量无法查清。因此,是否涉嫌环境污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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