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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光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鱼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某某,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山东**光源有限公司锅炉班班长樊某某在得知该公司锅炉排放二氧化硫超标后,私自拔掉采样管检修但未能修好。2020年3月10日上班后,山东**光源有限公司分管锅炉工作的副总经理李某某巡查时,发现采样管已经拔掉,得知是监测数据有异常,未按照规定安排樊某某将采样管连接到检测设备,对樊某某私自拔拔掉采样管的行为予以默许。后经化验,因燃煤含硫量过高导致监测数据异常,更换燃煤后,监测数据恢复正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山东**光源有限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作为有分管职责的副总经理,对樊某某私自拔掉锅炉监控设施上的采样管,干扰监测设施的行为予以认可,并安排樊某某进行处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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