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镇**村**队**号。因与他人互殴,于2014年12月8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广宗镇派出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环境污染罪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李某某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8日依法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武某某2019年4月份合伙在广宗县北外环李某某的停车场内经营一洗皮厂,李某某出场地、购买机器,武某某负责技术、招工人和揽活,利用去油原料等为羊皮清洗加工,该洗皮厂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埋设的暗管排放在院内土坑内,土坑水满后用水泵直接抽到城市管网下水道,执法人员在土坑内提取水样,经广宗县环境检测站检测,该水样测试结果:PH值:9.27、COD:4052×103mg/L、氨氮:25.70mg/L、铜:ND、锌:0.190mg/L、镍:0.23mg/L、总铬:0.675mg/L、总磷:6.92mg/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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