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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环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丰宁**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曹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污染环境罪、危险驾驶罪,罗某某(另案处理)、苗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7日补查重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份至2018年5月份,曹某某、罗某某、苗某某、马某某等人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自然村原**矿业矿洞内非法利用氰化物冲洗矿洞提炼黄金,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16年全年至2017年5月和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在担任**矿业主管期间,因曹某某等人要去李某某所管辖矿区的矿洞内盗采矿石,所以曹某某等人于2016年夏天按每月2000元好处费给予李某某4个月,共计8000元。后因李某某在巡查矿山时发现曹某某等人并非盗采矿石而是利用氰化物冲洗矿洞提炼黄金,曹某某等人为了不让李某某举报,给李某某的好处费增加到每月4000元,共给予3个月,共计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放任他人使用有毒化学品提取黄金谋取利益,其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罪的故意,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其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性质,但其受贿数额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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