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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系辽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佣孙某某、蒋某某、贾某某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沙土坎村辽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清洗其购买的油罐内残渣,将残渣碱水、齿轮油、甘油等混合物丢弃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中,与用于罐体降温的水发生反应产生废物。经辽阳市**环境局、锦州**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辽阳**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坑中的物资为危险废物。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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