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4月3日经我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农安县公安局认定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8年2、3月份租用农安县****乡****厂房,在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及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以废旧电池为原料,开工无名炼铅厂。在没有进行防渗漏处理及溶解炉、冷却池的情况下,形成大量危险废物38,680公斤。2018年4月18曰经农安县环保局发现,该炼铅工厂属国家明令禁止项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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