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56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和大道与329国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后经公安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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