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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55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通化市**医院为解决消防安全隐患、改善患者就医环境等问题,决定将未竣工的通化市**医院二号楼住院部装修工程继续进行。2019年6月,因该院缺少资金基础,通化市**医院联系到施工方李某某,由李某某前期垫付工程款承接该工程,后期医院分期偿还,同时约定由施工方李某某制作设计图纸,由院方履行招标程序。李某某在获得医院授权施工后,便谋划对该项目进行串通投标。李某某挂靠通化市**有限公司,并分别借用通化市**有限公司、通化市**有限公司资质,共获取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李某某为使其所挂靠的通化市**有限公司能够中标,分别安排、雇人制作了上述三家公司的商务标书,并为三家公司分别缴纳了人民币10万元的招标保证金,指派其公司员工岳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分别持用三家公司伪造的法人授权书,分别代表三家招标公司的委托授权人进行参标。2019年9月16日通化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李某某所挂靠的通化市**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81.6万元的价格中标。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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