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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河南省商丘市**市**镇**村戚庄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豫ND***6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南幅由西向东行驶至337KM+108M处(单幅双向通行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苏NB****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兄弟)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集体研究: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自己母亲和兄弟媳妇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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