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5时22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霍邱县三流乡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流乡卫生院东100米路段处,与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从某某发生碰撞,致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从某某于7月20日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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