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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预备党员,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大众”牌冀******小型轿车,行驶汽修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碰撞,致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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