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下班回家驾驶其白色**牌小型汽车(陕A****0)在西安市高陵区途经**路**3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向张某1驾驶的**摩托车(陕A****4)时,在变道过程中,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与张某2驾驶的灰色**牌小型汽车(陕A****9)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张某1当场死亡,张某2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张某2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李某某先后赔偿张某1家属及被害人张某2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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